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规定(暂行)》的通知
(苏安监〔2007〕18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
根据《
安全生产法》、《
统计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规定(暂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省局信息调度处。
附:《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规定(暂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
业务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提供全面、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
安全生产法》、《
统计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事故特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含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业务工作。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
(一)实行24小时不间断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节日领导带班制度;领导和相关人员必须保证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人员集结迅速、信息快速传递。
(二)收集、汇总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记录和有关报表。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四)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五)接收和转达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接收和处理有关部门下发或报送的重要文件和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