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电算化操作系统专人、专机、专管制度,操作系统口令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禁止同一人员同时掌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操作系统口令与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需定期更换。操作人员申请权限,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报处室领导审批,并在办公室备案。非系统操作员要进入操作系统进行资料查询,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在系统操作员陪同下进行。严格数据修改程序,数据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修改电子数据信息。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及时保存和备份制度,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毒监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每年应定期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实现基金的全程控制和安全完整。
(一)定期对各级经办机构进行检查,抽查登记的收款信息;考核基金一级拨付退票率;核查基金专用账户管理情况,严格规范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及账户清零工作。
(二)定期对各家代理银行是否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各项支出数据,及时、准确支付的情况进行核查;对返回的支付信息、退票数据及原始凭证进行核查。社保基金在社保经办机构和银行系统流动的过程中,要坚持管理责任与资金流向同步的原则,明确社保经办机构与银行间职责,资金在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要承担资金风险责任。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与银行进行逐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三)定期与财政专户建立对账制度,建立资金支付预警报告制度,严格把握社保基金征收、支付各管理环节,确保各项社保基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社保基金从账户设置、制度保障、内控管理机制及内外工作程序衔接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基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实施重点检查。查找制度上、程序上的漏洞,以及可能引发基金安全风险隐患的部门、岗位和环节,并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基金财务主管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财经法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学习培训,增强依法理财意识和防范基金风险的能力。对达不到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要进行离岗培训或调离财会工作岗位。要强化基金全程控制和安全完整的岗位管理,坚决防止监督缺失和管理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