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社保基金结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除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或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如遇国家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基金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同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办机构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定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并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 社保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增强责任意识,各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规范业务流程、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基金安全。
(一)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实施岗位职责分离,拨款、审核和复核等岗位分设,会计与出纳岗位分设制度。
(二)经办机构应严格记账、算账、对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数字真实、账目齐全、按期分析、记账及时、按时结账、如期上划或拨付资金,及时提供资金会计核算成果,拟定资金收支计划。
(三)建立标准化业务操作规程。统一和规范业务流程的各环节,严禁由一人操作业务全过程,做到环环相扣,相互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按照“权有所属、责有所归”的要求,落实资金安全内部分级管理责任制、违纪违规问责追究制。实行一把手对本单位资金安全管理负全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资金安全责任体系,将资金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各经办环节和操作岗位。
(五)财务专用章设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在空白凭证上预盖印鉴,拨款印鉴、支票、收据经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开保管,专人使用,并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