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禁止设置收入过渡户滞留或转移收入,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等非社保经办机构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社保基金拨付管理
(一)社保基金的申请拨付应坚持按部门预算、按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和按规定程序的原则办理,并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执行。对于个别临时性用款事项,申请单位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申报,文件中应明确收款人、收款账号和款项用途等要素。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报请审批。
(二)社保基金支付由市经办机构从一级账户直接拨入二级账户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三)社保基金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严格禁止设置支出过渡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留、截留、转移、挪用、挤占或坐支社保基金,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等非社保经办机构代办任何社保支出项目。
(四)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拨款,应设置预算、业务、会计部门,设立经办、复核、审批岗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禁止业务、预算、会计合一,单一环节拨款和简化程序拨款以及其他制度缺失和管理不严的问题。
(五)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六)业务部门设置经办、复核(岗)、按期审核汇总各区县经办机构上传的审核无误数据信息生成拨付数据,应按照三级资金审核签字制度,经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批和分管副主任签字后,传递给财务部门。
(七)财务部门(岗)收到数据后,应按照三级资金审核签字制度,经由拨款工作人员复核,副处长审核、处长和分管副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拨付。严格禁止简化程序拨款以及其他违规管理行为。
(八)严格执行初审复核制度,办理向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须经财务部门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复核;代理银行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拨款时,须经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审核和复核。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基金拨付、审核和复核手续。
(九)建立“一票拨款止付”制度。经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执行各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管理制度。经办人员对基金支付过程中存在的任何一个风险环节和可疑问题提出质疑时,应立即停止该款项的支付,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行支付。对申请手续不全、用途不明、印章不清、凭证填制不规范的支付申请不予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止付制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