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经办机构设立两级支出账户,组织和核算社保基金支出。市经办机构可在代理银行按险种设立一个一级支出账户;在区县经办机构按险种设立一个二级支出账户,用于核算各项社会保险险种的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由市劳动保障局在代理银行设立一个一级支出账户,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一个二级支出账户。
第六条 各项社保基金收入应由各缴款缴费义务人直接缴入二级账户或三级账户;各二级账户和三级账户经收的收入应全部缴入一级账户。各项社保基金支出由市级经办机构从一级账户直接拨入二级账户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
第三章 社保基金账户设置
第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开立(增设)、撤销及变更基金银行账户,应严格执行“各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户应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集中审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开设”的规定,凡未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一律不得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
(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保基金的主管部门,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保基金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变更时,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立、撤销或变更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批登记。
(二)社保基金银行账户开立、撤销及变更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批登记后,经办机构应到代理银行办理相关开户手续,由代理银行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审批。
(三)经办机构应将集中审批和统一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抄报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备案。
第八条 社保基金开户银行应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认定,订立委托管理协议。经办机构应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开户银行范围内,依照各项险种的需要和规定的程序与代理开户银行订立委托管理合同。
第九条 社保基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资金安全原则、周到服务原则、正常孳息原则与代理银行,依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签订并共同执行协议、合同,厘清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代理银行要严格按照契约规定,经办社保基金的收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