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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4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商业银行,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等缴款缴费义务人的缴款缴费(以下统称社保基金)收入和支出管理。

  本办法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是指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第三条 社保基金管理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集中审批、统一开户,翔实准确、直接缴拨,全程控制、安全完整,依法理财、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健全基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合规管理使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二章 社保基金单一账户和定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经办机构设立三级收入账户,组织和核算社保基金收入。市经办机构可在各代理银行或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设立一个一级总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项社会保险险种的收入;市经办机构可在各代理银行或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设立一个二级总收入账户,区县经办机构可在各代理银行或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设立一个三级总收入账户,用于经收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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