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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的通知


  十一、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针对部分劳动者素质不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要的问题,《省政府通知》要求,要强化职业培训。

  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是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十一五”期间,要推动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使我省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要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要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民脱贫致富,提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要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提高创业的成功率。要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

  十二、开展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解决好就业问题,既要通过发展经济、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调控失业,预防失业人员总量增长过快、失业人员过于集中、长期失业人员比重偏大等问题,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把失业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省政府通知》要求,要开展失业调控工作。

  要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工作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严格把好事前、事中、事后几个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在企业关闭破产准备阶段,要深入宣传政策,帮助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并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要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员的,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一次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要引导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通过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好企业和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就业的稳定性。

  要妥善处理好并轨遗留问题。1998年,中央决定在全国普遍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其再就业。7年来,我省共有100多万下岗职工通过这一制度得到了有效帮助,不仅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而且大多数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再就业。作为一项过渡性保障措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完成历史使命。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通过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基本生活,通过落实就业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一些地区并轨后的遗留问题,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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