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工作机制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根据服务成效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平稳转移,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减少社会失业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鼓励企业利用这一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省政府通知》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行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精干和加强主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辅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减少转入社会的失业人员数量。这是国家为稳定就业、减少失业采取的重大举措。这一政策既明确了对改制后的辅业企业在资产利用方面提供的支持,也明确了在税收方面的支持。同时,鼓励辅业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十、以人为本,改进就业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促进就业中具有重大作用。《省政府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
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和指导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要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要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再就业政策落实发挥了基础作用。要依托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