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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的通知

  为帮助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4050”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0%,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为再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有发展前景、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其贷款额度可以放宽到5万元左右。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根据安置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视实际需要和还贷能力扩大贷款额度。小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数量大,就业人数多,通常又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实行这一政策,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对促进企业发展、更多吸纳就业具有积极作用。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需要一定的开业和周转资金。实行这一政策,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资金筹措问题并减轻利息负担。与商业性贷款不同的是,这一贷款由政府出资进行担保,信用度高,手续简便。另外,贷款贴息项目由各地确定,也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灵活性。

  七、提供援助,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是解决这一群体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省政府通知》要求,要继续实行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比如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等,一方面可以满足服务社会公众的需求,使群众享受到更安全、更清洁的环境,得到更方便的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有效地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为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有利于帮助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后顾之忧。同时,也有必要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以使他们收入达到一定水平。考虑到这部分人中的“4050”人员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在公益性岗位上长期稳定下来,有必要对他们采取特殊政策,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根据其工作期限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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