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是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发展方向。新政策在明确工作重点的同时,也提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为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奠定基础。考虑到新成长劳动力和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场就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新政策在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等方面,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激发他们的潜能,铺平就业的道路,促进他们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竞争就业。
四、加大力度,鼓励支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鼓励扶持更多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省政府通知》提出,要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难度大,从事个体经营后需要一个增强竞争能力的过程,有必要通过减免税费,减轻经营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开业时的困难,并逐步稳定下来。实行定额依次减免四种税收,即先规定一个免税额,在限额内先减免营业税,未达到限额的,再依次减免其他税种,这样既照顾到多数经营者的需求,给予相应扶持,也使税收操作办法更加完善,更方便执行。
五、提供优惠,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
实践证明,企业吸纳就业仍是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省政府通知》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就业的容量大,不需要复杂的职业技能,更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享受这一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增加了新的工作岗位。二是必须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三是要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规定,是为了让这部分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尽可能稳定就业。税收优惠方式实行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既坚持了扶持和鼓励的原则,也加大了扶持力度,使企业每招用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减免税收政策,同时方便操作,防止税收征管出现漏洞。
对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引导他们更多吸纳就业。下岗失业人员找到了新工作,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另外,在原来提供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项目,有利于解决这部分人“病有所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