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参加社会保险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

  及时纠正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自查整改阶段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填写《劳动用工情况自查表》,按照执法督查权限报劳动保障部门。

  第三阶段:

  执法督查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执法督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使用农民工和从事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逐户排查,对所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处(科)、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所辖用人单位进行执法督查(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工情况的执法督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情况的执法督查),并将执法督查数据录入计算机;

  各级就业服务局负责各种表格的印制,同时组织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执法督查,并将执法督查数据录入计算机;

  省信息中心负责此次执法督查相关数据统计应用软件的设计及全省执法督查数据的汇总。各市州、县(市、区)均应将执法督查数据录入计算机,并通过计算机应用软件汇总上报。

  第四阶段:

  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县(市、区)本次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执法督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要认真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执法督查工作书面总结和执法督查汇总表一并报省(执法督查汇总表通过应用软件上报)。

  省厅将组织有关处室和部门对各市州执法督查情况进行验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执法督查工作的领导,省厅成立由申奉澈为组长,胡振国、李公达为副组长,省就业服务局、省厅工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厅信息中心、省医保中心、省社保公司养老保险部、省社保公司失业保险部、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处。各地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督查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