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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劳动用工和民企进社保专项执法督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方法步骤

  执法督查工作按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进行。

  各类用人单位,由省、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隶属关系进行执法督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执法督查。

  执法督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重在整改的方法进行。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宣传发动、组织准备阶段(5月1日起至5月31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印发宣传品,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进行劳动法制和用工执法督查的宣传,以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单位,将执法督查内容和有关调查表分送到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第二阶段:

  自查整改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用人单位按照执法督查内容自查整改。

  自查整改主要内容是:

  (一)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招用的工人、个体工商户,凡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应按规定进行补签,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及时办理续签手续的,要补办续签手续。其中:

  1、单位(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录用人员,原则上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使用双方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拟订文本签订劳动合同;

  2、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原则上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劳动合同。

  (二)办理录用备案

  按照省有关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录用人员后,均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办理录用备案。其中:

  1、单位录用的,按照《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吉劳就字〔2004〕213号)规定的程序手续,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其中,录用农民工的,办理录用备案时,可用被录用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替《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

  2、个体工商户录用人员,到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录用备案。办理录用备案时,仅需提供被录用人员名单、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失业就业登录证》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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