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6〕165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2004年,省厅印发了《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办理录用备案的程序和手续。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基本达到了审验用人单位依法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被录用人员提供录用证明文书等效果,但同时也存在程序手续比较繁杂、覆盖范围不全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录用备案制度,切实发挥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监督劳动用工的职能,现就办理录用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录用人员,到与其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相应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录用备案。
(一)录用本省城镇人员
1.用人单位录用人员需填写《录用职工表》(样式见附件1),并由被录用人员持《录用职工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省内异地招用的,到其暂住地)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录,注明就业登录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名章后,交回用人单位,作为录用备案依据。
2.用人单位持被录用人员的下列材料:①劳动合同书;②《录用职工表》;③《失业就业登录证》;④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到县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填写《录用人员备案名册》(样式见附件2)和《录用人员备案单》(样式见附件3),完成录用备案手续。《录用职工表》存入被录用人员个人档案;《录用人员备案单》由备案机关存档;《录用人员备案名册》一式三份,备案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二)录用农村或外省的人员
被录用人员持《录用职工表》到本人暂住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录,注明就业登录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名章。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替《失业就业登录证》,其余程序手续与录用城镇人员一致。
二、个体工商户录用人员,被录用人员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到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录用备案,填写《录用人员备案名册》。《录用人员备案名册》一式两份,备案部门、用人单位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