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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表彰全市劳动保障系统2006-2007年度优质服务窗口单位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评选表彰全市劳动保障系统2006-2007年度优质服务窗口单位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3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促进窗口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服务,决定对全市劳动保障系统2006-2007年度优质服务窗口单位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次评选表彰的范围是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为用人单位和群众服务的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就业服务、监察、争议仲裁、信访和社会保险经办等窗口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

  二、评选条件

  (一)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行为准则、职业规范、评议考核及错案追究等制度,未发生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行政权力问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规政策。

  (二)优质高效服务。窗口单位环境整洁,服务设施完善;审批环节和办事程序设置合理,方便简捷;工作行为、纪律要求统一规范;各项管理和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意识强,服务质量和效率高;工作业绩突出,群众满意率高。

  (三)办事公开透明。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及时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和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向服务对象公开;公开的内容、形式、载体、时限统一规范;公开的审批、公示、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和完善。

  (四)工作作风优良。窗口单位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凝聚力和创造力;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综合业务素质;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着装整洁、文明礼貌,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六不准”规定,未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五)监督机制完善。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建立健全工作考评、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等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组织和参与民主评议活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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