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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3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参保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规范和保障门诊特殊病种患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和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了《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参保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保障门诊特殊病患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是指:

  (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0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津劳局〔2006〕374号)和《关于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津劳局〔2006〕375号)规定的病种。

  (二)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所患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第四条 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是:

  (一)参保城镇居民患有已经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的病种,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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