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并督促地方各级财政合理安排用于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加快建立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完善“以奖代补”的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资金管理使用的有效办法。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资金。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
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启动实施万名低保家庭适龄子女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指导各地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政策紧密结合,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面向所有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创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孵化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与考核、使用和激励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七、建立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建立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落实清欠计划和具体解决办法,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并逐步建立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完善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推动落实。完善垄断行业收入分配政策,缓解行业工资差距过大的趋势。
八、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机制,扩大对用人单位的监察范围,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组织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失业调控。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工作“9+1”方案,制订出台失业预警方案,探索建立预测分析、预警报告和预案启动制度,积极做好高失业率地区的调控工作,建立健全失业调控统计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规范企业成规模减员行为,推动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工作的开展,强化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继续做好关闭破产、主辅分离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推进厂办集体改革试点工作,进而全面启动全省各地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十、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低保人员参加求职和职业培训的情况确定申领条件。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失业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联动的有效机制,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十一、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程。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出台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并根据国家的《就业促进法》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待国家《就业促进法》出台后,立即进入立法程序,及早出台《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全体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调度督促,做好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的定期通报,及时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