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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七)进一步加大组织劳务输出工作力度,县(市、区)建立的劳务输出基地,要向棚户区改造地区延伸,定期组织面向棚户区援助对象和其他下岗失业人员的输出活动,引导棚户区援助对象到域外就业。

  (八)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为棚户区援助对象提供更多合适的公益性岗位。在继续落实好省统一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45号)确定的开发重点,针对棚户区援助对象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各地政府集中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援助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五、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加强针对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服务工作

  (一)组织摸底排查,实施动态管理。回迁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对回迁居民逐户走访,登记其失业就业状况,从中确定棚户区援助对象即:由于棚户区改造失去就业岗位(经营场地)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人员;单亲家庭赡养两人以上的人员;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分类造册登记,录入市州公共就业管理中心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二)开展送岗进社区、进家门活动。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和准确掌握棚户区回迁情况,棚户区回迁居民达到一定规模(200户以上)后,市州、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召开棚户区专场就业洽谈会,开展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培训登记、用工招聘等活动,引导帮助棚户区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组织劳动保障所、站开展经常性的以送政策、送服务、送技能、送岗位、送补贴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援助活动,把工作做到棚户区回迁居民家里,把援助内容落实到每个人。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收集用人单位用人信息,针对棚户区援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积极协调具有普惠制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对棚户区援助对象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棚户区回迁居民中低保家庭适龄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四)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地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为开展棚户区改造就业援助提供组织保障。回迁地区的社区办公场所预留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办公场所,原则上不得小于动迁前。动迁过程中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经费维持不变,如有需要,可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暂借场地维持办公。回迁前一个月,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回复到位,并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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