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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总的目标是:随着棚户区改造的进程配套实施就业援助工作,2007年,550万平方米的市州级和400万平方米的县(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棚户区援助对象通过各种渠道大部分实现就业;2008年,200万平方米的县(市)棚户区改造中棚户区援助对象通过各种渠道大部分实现就业。

  四、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棚户区援助对象多渠道就业

  (一)认真做好棚户区回迁地各类服务网点的规划工作,在规划设计时充分考虑方便回迁居民生活的同时,统筹考虑增加服务网点扩大就业容量的问题。原则上,回迁地区设立的各类服务网点不得少于改造前。

  (二)结合小区“自助式”物业管理,扶持发展社区服务业。把社区服务业与居民就业相结合,组织由本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的公益清扫队、保安队、家电维修队、水电安装队,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取酬、日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批量开发社区服务业岗位,优先安置棚户区援助对象。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农贸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安排棚户区援助对象就业再就业。

  (四)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棚户区援助对象。特别要鼓励棚户区周边企业招用棚户区援助对象。引导鼓励本地区用人单位与棚户区改造回迁地建立招工合作关系,定向招聘录用棚户区援助对象,最大限度地使本地区岗位资源在棚户区回迁地区得到有效利用。

  (五)扶持棚户区援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为棚户区援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宽松环境。在不占用城市道路,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允许棚户区援助对象在回迁地区附近适当位置开办早市,摆摊经营。实行统一管理,保持市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和环境整洁。对棚户区援助对象自主创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按省有关规定予以税费减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重点给予贷款援助。

  (六)鼓励棚户区援助对象组织起来就业。要大力推广无围墙工厂建设,进一步推动手工编制、手工制作、手工装配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棚户区援助对象居家实现就业。要积极探索新的就业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业务,把棚户区援助对象和回迁居民中其他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派往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居民家庭)。凡棚户区援助对象创办企业,按照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对待,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7〕8号)规定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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