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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7〕172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委),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建设局:

  现将《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 林 省 建 设 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为了促进棚户区回迁居民中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现就做好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就业援助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

  棚户区改造是省委、省政府做好民生工作的重大决策,事关众多棚户区居民的切身利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的总体部署,全省陆续开展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县(市)级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将有57万家庭、170多万人口动迁和回迁。在此过程中,将有一部分棚户区居民原来赖以生存的个体经营网点、家庭小作坊、社区居民服务等就业门路随着动迁而消失,造成其失业问题。同时,目前特殊就业困难群体也大多集中在棚户区,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就业困难,收入水平较低,如不能尽快实现就业,势必影响回迁后的生活稳定。因此,解决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的就业再就业问题,稳定提高收入水平,让他们“住得进、住得起、住得稳”,已成为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任务。对棚户区回迁居民实施就业援助,是深入贯彻省委八届十次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确定的着力解决好民生问题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建设和谐吉林具有重要意义。

  二、援助对象

  省统一计划内,各级政府认定的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由于改造动迁而失去就业岗位(经营场地)和就业困难对象(以下简称棚户区援助对象)。

  三、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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