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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不断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办法,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各地还可探索建立鼓励上述人员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扶持其稳定就业。建立统一的表卡册及工作流程图,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失业保险、城市低保和再就业信息交换制度,实现三方面信息共享。要引导和帮助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通过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三十五)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当地规定缴费。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十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账,保证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十三、关于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三十七)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直辖市。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的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议事规则,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十八)各地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要求和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确定本地区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的具体目标,并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特别是要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五项工作,确定任务目标,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应措施,层层分解,推动落实。

  (三十九)各部门要在当地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下,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要求,履行部门职能,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制。各部门职责按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关于调整吉林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就联字[2006]1号执行。

  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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