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人才资源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队伍,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十一、关于开展失业调控
(三十一)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建立起联合动作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避免失业群体过于集中。要着重对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裁员过程中的人员分流安置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督促抓好落实。
(三十二)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坚持成熟一户操作一户。要把握好事产、事中、事后三个环节。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前期准备阶段,企业要切实做好有关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后,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企业进行指导,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并与企业共同开展面向职工的再就业指导培训,使职工了解再就业政策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重组改制和总装破产终结后,要共同妥善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要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再就业。
(三十三)各地要结合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直接产生的影响,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适时采取调控措施。特别对结构调整任务重的地区,要加强失业预警指导做好失业调控工作。
失业调控具体办法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8号)和《吉林省失业调控工作9+1方案》(吉劳社失字[2005]300号)执行。
十二、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三十四)要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通过扩大就业逐步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要把实现就业居民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最大限度地发挥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再就业资金的作用,使大多数失业人员和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加强失业保险金、低保金发放和再就业工作的衔接,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共同对就业工作的衔接,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共同对就业转业人员、低保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失业到再就业的全过程实施跟踪服务和管理,加强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失业人员、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再就业能力,继续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清欠力度,最大限度的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