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年度就业再就业培训和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做出相应的资金预算;制定考核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的具体办法。对定点机构的培训服务,要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任务考核、质量评估、财务审计和公示。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机构可增加其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的应进行批评、限期整改,资金相应调减;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
(二十五)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规划,提出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建设,并将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费和支转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地级以上城市建设统一的数据库,保证就业服务信息与失业保险信息的相互衔接,并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与其他各类社会保险信息的有效联动;优化业务流程,统一数据标准,建立一站式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服务体系;推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形成覆盖全市(州)的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按要求建立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的分析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做好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上报工作,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要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开展政策宣传和信息查询服务,完善网上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功能。
十、关于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
(二十六)各地要对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提出任务目标和相应工作要求。加强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培养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进一步落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开展对工作人员的轮训。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
(二十七)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后需进入失业登记的,各地要按规定予以办理,并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收费政策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对上述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二十八)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歧视性规定,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扎实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重点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长效机制及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办法等方面进行探索,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二十九)各地要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日程。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协作,发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效应,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