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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十)积极主动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加快基础工作,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持《再就业优惠证》、《境外就业人员培训证》人员初次申请参加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鉴定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执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公示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指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做好相关鉴定组织实施工作。

  八、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

  (二十一)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岗位的平称转换。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享受的税收政策,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6]14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9号规定执行。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指导改制企业及时与安置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涉及的富余人员数量应及时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九、关于改于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二十二)各地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出明确的措施和工作要求。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指导和相关服务;对各地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地要制定免费就业服务年度计划,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就业服务年度计划,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对各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定期考核,根据其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资金。

  (二十三)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确实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社会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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