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十六)完善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人员、单亲家庭赡养两人以上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各地应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定就业困难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摸清就业困难对象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这项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就业困难对象逐一进行建档立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落实省政府关于3年开发10万个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道德满足困难对象就业的需要。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时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七)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的对象,可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凭《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国有企业上岗失业人员、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人超过3年的,可帮助其办理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手续,超过3年的,可帮助其办理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手续,超过3年的,可帮助其办理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手续,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七、关于职业介绍补贴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十八)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其实际介绍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执行。
(十九)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方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方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定点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落实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以培训机构等补贴方式进行帮扶。创业培训补贴由获得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授权的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