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111号)执行。
四、关于小额担保贷款
(十二)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和经创业培训结业的城镇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就业登录证》,向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或企业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06]102号)执行。
(十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条件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的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06]102号执行。
五、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十四)各地要通过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提高收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措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1.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并领取《灵活就业证明》。
2. 申领人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领人出具上季度个人实际缴费凭证。
4.申领人持缴费凭证连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关手续,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复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将社会保险补贴发给申请人。
6.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发放登记、统计上报和相关证明材料存档等工作。
原工作单位与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由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十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属于“4050”人员的,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0%给予补贴;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