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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六)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6]14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9号)执行。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免收费政策。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贷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具体办法按吉林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综[2006]85号)执行。

  (八)各地建设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应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九)各有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确=公开办事程序,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输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设立专门窗口,由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

  三、关于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 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规定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办法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6]14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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