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失业就业登录证》、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再就业去向申请书,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其现实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办理效率,在有关申请手续齐备的前提下,从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申请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其中,社区、街道审核,张榜公示(公示3天)及上报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四)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仍沿用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2.《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全省范围内有效。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实现再就业后,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详细记录享受扶持政策的条款内容或有关收费项目、金额、起止时间、承办人等。因有关部门未及时标注出现重要享受政策等问题,由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3.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每年12月1日至第二年1月31日,由持证人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处所对其现实就业状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核实后,统一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统一年检;异地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到使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限,按规定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相一致。

  4.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策以及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政发[2006]3号)规定和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