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6]64号 2006年2月24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委员会、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农业局、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先生管理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它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以安置就业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招工录用(调配证)手续、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下列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持〈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再就业去向申请书,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其现实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持《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再就业去向申请书,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其现实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持(由劳动保障部门原始编号和批准日期的招工录用调配证)手续、登记失业人员持〈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再就业去向申请书,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其现实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后,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