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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

  (七)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制定有针对性的、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本人可自愿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境外就业培训和农民工培训),其培训机构凭当地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证明并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上述补贴的具体审批程序按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鼓励被征地农民家庭适龄子女参加中等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八)明确保障对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在城镇规划区内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全部或大部分失去农业用地以及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的在册农业人口,都应列入保障对象。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申请,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对公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备案,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九)合理确定保障形式和水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可以采取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等形式,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基本养老保险。各地按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征地后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城镇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方,要将其纳入制度范围。

  (十一)医疗保险。对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城镇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将其纳入制度范围。

  (十二)失业保险。对征地后转换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按《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十三)工伤和生育保险。征地后在城镇中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

  (十四)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征地个人所得安置费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后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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