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市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年2000元。根据我市高校学生贫困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助学金资助比例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5%、10%、5%
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学、职业中专、普通中专、成人中专、高职学校中职学生、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我市所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南昌为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
根据各县(区)政府的财力状况,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以上由地方负担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市本级所属学校由省财政与市本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县(区)所属学校由省财政与县(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我市将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内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我市各高等学校学生助学贷款做到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和省将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五)学校在认真实施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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