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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镇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镇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2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联合制定的《镇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日

镇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建设,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向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用户是指不使用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利用自建的取水和处理设施,自取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的单位或个人。

  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自备水源用户自己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达到国家规定的排入自然水域标准的,可免收或减收污水处理费。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处理工业污水范围明确的,可由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相互协商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市政绿化及景观使用再生水的,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各用水户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严禁在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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