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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对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外经贸、经贸部门组织或批准组织承办的境内外自主品牌产品展(博)览会,每个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省级以上外经贸、经贸部门组织或批准组织承办的品牌介绍会、发布会、说明会、研讨会以及广告、新闻媒体宣传广东整体形象和公共布展(特装)等给予全额资助;展品运输费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对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广告投放量,且效益明显的,按其宣传资料制作费、广告发布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四)对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主品牌产品专营店、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机构等,给予适当的资助。
  (五)对品牌建设基础性研究,包括品牌发展课题研究、规划,借鉴国内外培育经验而集中开展的学习交流培训以及品牌信息数据库建设、品牌保护体系建设和其他为自主品牌建设服务的公共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七、品牌资金项目的申报
  (一)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2007年各市及省属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0日前;以后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0日前。
  (二) 市级的申报。各市外经贸、经贸和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分工,对所属市(县、区)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其中属申报自主出口品牌资金项目的,联合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国内自主品牌资金项目的,联合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经省外经贸、经贸部门批准地市级外经贸、经贸部门若有组织承办自主品牌建设活动的,其经费活动预算需一并在联合行文中单独列明。
  (三)省级的申报。归口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申报自主出口品牌资金项目的,由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审核汇总后,直接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请;申报国内自主品牌资金项目的,由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汇总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请;省属其他有关企业按申请类别分别向上述相关部门申请。
  省外经贸、经贸部门,在收到各市及省属企业申报项目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自主品牌建设工作计划,确定其组织及其批准地方组织承办的公共项目经费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八、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主品牌、批准机关相关证书(复印件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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