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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财外〔2007〕64号)


  为加快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工作,财政部、商务部一次性安排我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4974万元(不含深圳),经省政府同意,其中70%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重点用于我省自主出口品牌建设3482万元;30%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管理,重点用于国内自主品牌建设1492万元。
  为做好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品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品牌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我省商品和服务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为此,各地外经贸、经贸、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务求实效,结合各地实际,大力推动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二、品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三、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品牌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其中:
  (一)省外经贸厅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的要求,负责组织自主出口品牌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资助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经贸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的要求,负责组织国内自主品牌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资助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品牌资金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申请自主出口品牌资金的企业,还需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中央驻粤和深圳市企业除外,下同);
  (二)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三)依法经营、纳税、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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