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
由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综合检查验收。着重围绕既定的工作目标进行全面检查,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各类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是否符合《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2.经许可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的情况,各项制度和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3.是否有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进行洗车作业的现象。
4.市区范围内是否有无照经营或者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
第四阶段:全面规范阶段。(2008年2月1日至4月30日)。
根据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在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和清洗保洁活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结合有关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管理实际,研究对策,完善相关制度。
1.建立市区机动车清洗场(站)建设备案制度,健全相关台帐资料。
2.制定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有序发展。
3.制定《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日常监督考核规定》,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4.拟定《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在规范整治机动车清洗场(站)的同时,加强对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说服教育,要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到每一家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争取经营户的支持与配合,提高他们文明经营的意识,减少工作阻力,实现人性化管理,努力构筑和完善“教、管、打、建”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一级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利用街道综合性管理工作手段,多方位展开整治措施,力求通过管理带动整治。
(二)对照标准,严格执行。整治中要按照《镇江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标准》,严格执行《镇江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精神,正确把握取缔、整改和变更的界限,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工作手段和措施,达到整治效果。
(三)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以制止店铺外溢、查处损坏公用设施、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为重点;公安部门要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为重点,及时发现整治过程中违章占道行为,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增设明显的洗车场(站)指示标志,规定机动车清洗场(站)车辆的进出通道;工商部门要以保护正当经营为重点,对核定经营场所内超经营范围的要责令改正,对通过前置许可,符合登记条件的要规范登记;环保部门要以防治环境污染为重点,做好机动车清洗场(站)的审批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