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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3.进一步抓好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具体情况的调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审批职能对市区机动车清洗场(站)情况进行重新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兼营车辆清洗行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逐一进行核查;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许可的车辆维修行业兼营车辆清洗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核查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无证无照占道洗车场(站)进行全面地调查摸底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联合通告的要求,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进行整改。

  4.召开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发动区政府、街道和社区参与,为全面展开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整治行动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整治实施阶段(10月30日至12月31日)。

  按照《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八部门《关于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的通告》要求,在市区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整改的基础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以联合执法的方式,围绕整治重点内容(10个方面),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

  1.对无证照经营或者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兼营机动车清洗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予以取缔、行政处罚。

  2.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进行洗车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建设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镇江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被洗车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3.对违法向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排入污废水的洗车场(站),或因洗车作业,造成污水外流、废弃物向外洒落,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公安、环保、建设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对已取得机动车清洗营业执照,但洗车场(站)设置不符合《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由交通、环保、建设、工商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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