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公安局:主要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为重点,负责对机动车违法停车占道洗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集中整治行政执法现场的治安保障工作。
(四)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经营许可工作,并进一步开展对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经营情况的排查摸底工作;负责对无照经营或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市建设局:负责对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设施排水的许可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许可;负责对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入污废水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占道洗车用水来源的查处工作。
(六)市规划局:负责市区新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对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违反有关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市交通局:负责对市区汽车维修业兼营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经营许可工作,并开展对现有汽车维修维行业兼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排查摸底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八)市环保局:主要以防治环境污染为重点,做好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污水、污泥排放处置的督查和管理工作。
四、整治时间和方法步骤
整治时间从2007年10月10日开始至2008年4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调查排摸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0日)。
1.突出抓好《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暂行办法》是规范我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管理的政策性依据。一方面利用电台、电视和报刊等相关媒体对此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以市区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的单位和个人为重点,通过上门发放《暂行办法》和相关宣传材料,反复讲清规范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管理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教育和动员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的单位和个人自觉服从大局,积极进行整改,并加强自我约束。同时通过多形式的广泛宣传,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到机动车辆清洗的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2.发布八部门《关于镇江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的通告》。《通告》除在社区的信息栏进行张贴以外,将在《镇江日报》上全文刊登,在电视上全文播放一周;并以宣传单形式发放到城区所有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的单位和个人的手中,做到家喻户晓。督促各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的单位和个人落实《通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