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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4.违法在居民区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5.经许可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未在适当的位置标明名称,场(站)内各种指示标志不醒目、不齐全的;

  6.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油污未按照废弃物的处置要求进行处置,淤泥和其它污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理,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的或者直接向路面、公共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排放污水的;

  7.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污水排放不符合环保部门要求及给排水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直接向下水道排放或者沉淀污物未及时清掏、清运,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的;

  8.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未办理供水手续直接使用居民生活用水的;

  9.其他不符合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营运条件的。

  (三)工作目标

  1.市区范围内不得有违法占用人行道或其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影响道路交通、污染环境的现象。

  2.市区范围内不得有无照经营或者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

  3.清洗车辆所产生的油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废弃物的处置要求进行处置,淤泥和其它污物按有关规定处理,无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的现象,无直接向路面、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排放污水的行为。

  4.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供水、污水排放符合给排水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要求,不得有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直接向下水道排放的行为。

  5.经许可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名称标明位置适当,场(站)内各种指示标志醒目、齐全。

  6.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营运规范、秩序井然、收费合理。

  7.初步形成《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专项规划》方案。

  三、职责分工

  (一)辖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配合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占用城市道路违法占道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点)责令其整改或取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许可工作,并做好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备案工作以及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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