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2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公安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镇江工商局《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市城管局 市公安局 市规划局 市建设局 市交通局 镇江工商局 市环保局)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安宁的市民生活环境,贯彻落实《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的经营,损害市容环卫、污染环境、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遏制占道洗车、乱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现象,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争创沪宁线上管理最好的城市工作目标落到实处,通过有效的专项整治,取缔占道洗车、遏制损害市容环卫、污染环境、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和管理,创造优美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
二、整治范围、重点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整治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重点是京口区、润州区城区范围、镇江新区的丁卯、大港片区和丹徒区新城区。
(二)整治重点内容
1.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的;
2.无照经营或者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经营,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3.违法占用人行道或其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污染环境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以及损坏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