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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三)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 设立天津市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处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处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医疗保险结算调处的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争议调处;

  (三)专家库的筹建及管理;

  (四)争议案例的研究分析;

  (五)与调处相关的其他工作。

  调处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条 调处委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医药、保险、法律专家;

  (二)市劳动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价格、财政等部门的代表。

  调处委主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建立专家库,组织医药、保险、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参与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工作。

  医药专家由医药专业社会团体推荐,从医疗机构中选聘,按专业学科分工,每学科3人;保险专家从大专院校或商业保险行业中选聘,人数不少于9人;法学专家从法院、大专院校或司法人员中选聘,人数不少于9人。

  专家参加医疗保险争议调处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七条 专家库每两年调整一次,应聘专家由调处委发给聘书。

  第八条 建立调处会议制度。调处会议原则上每月由调处委办公室召集一次,约请调处委的代表、专家参加。调处会议人员组成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经调处委协商一致同意,可以约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列席调处会议。

  第九条 当事人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发生争议的,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处委申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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