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3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药监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医疗保险结算争议,维护参保患者合法权益,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我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市药监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医疗保险结算争议,维护参保患者合法权益,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因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发生的争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发生争议的当事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发生的争议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