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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3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药监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医疗保险结算争议,维护参保患者合法权益,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我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市药监局

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争议调处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医疗保险结算争议,维护参保患者合法权益,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和谐关系,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因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发生的争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发生争议的当事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发生的争议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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