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门特医疗费审核支付管理】
(一)定点医院(药店)申报受理及审核支付
在联网医院(药店)刷卡就医(购药)门特医疗费的申报由医院(药店)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网上接收《项目明细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药支字1-4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费申请支付表附表》(津社保药支字1-4号附表)由待遇审核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将结果转结算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费用汇总后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整合岗进行整合后,转基金支付部门,由其拨付至定点医院(药店)账户。
(二)参保人申报受理及审核支付
在未联网医院(药店)就医(购药)的门特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通过街镇劳服中心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受理岗负责接收街镇劳服中心录入的报表(与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申报的报表相同)和各类纸介单据,双方完成交接手续后,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岗审核、复核,汇总后将符合规定的费用汇总后上报市中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整合岗整合后,将支付信息分别转基金支付部门和代理支付银行,由其划转至具有现金收付功能的个人社会保障卡帐户上。
门特医疗费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所需目录内药品在定点药店购买的,对符合门特诊断及报销范围的费用予以支付。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医院、药店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进行专项指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医疗保险诚信制度体系。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对辖区内定点医院协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退费申报结算】发生回原籍、户口迁出、死亡或就业等情形时,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申报结算。
审核由居民家庭参保缴费人员本人或代理人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费退款申报表》(简称退款申报表)及相关凭证,经业务科长复核、主管主任批准后,录入退款申报表中缴费人员及代理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与缴费人员关系、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退款原因、退款起始时间,生成《天津市社会保险费退款审核表》,经业务科长核准、确认后,打印一式两联,双方核对签章,交本人或代理人一联。同时,留存本人或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财务部门应在30日内办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