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门诊特殊病登记】
参保人员进行门特登记时,应在按规定确定的门特诊断定点医院,由专科科室的指定医师按照确定的诊断标准提供符合门特病种的诊断,然后由参保人员进行门特登记。
在实现联网办理门特登记的医院,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检查结果、相关就诊记录及定点诊断医院的指定诊断医师开具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津社保医支字18号,简称门特登记表),直接在诊断医院的医保科通过网络实现门特登记。医院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登记人员在72小时对网络传输的门特登记表进行审批确认,以备患者门特就医时医院查阅。
在未实现联网办理门特登记的医院,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检查结果、相关就诊记录及定点诊断医院的指定诊断医师开具的门特登记表,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门特登记。
第十八条 【住院医疗费审核支付管理】
(一)定点医院申报受理及审核支付
社保经办机构医疗费结算部门申报受理岗负责接收定点医院通过网络传输的已办理出院结算参保人员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2号)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项目清单》(津社保医支字3号),由待遇审核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复核,并将符合规定的费用汇总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整合岗进行整合后,转基金支付部门,由其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住院医疗费10万元以下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在一级医院,无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支付。
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支付比例较上述标准增加5%。
70岁以上老年人在一级、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支付比例较上述标准增加5%。
(二)参保人员申报受理及审核支付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外就医、探亲访友期间发生异地急诊住院就医、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7日内的医疗费用或特殊情况下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申报。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受理岗通过网络接收街镇劳服中心录入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11号,一式三联)及附表,连同街镇劳服中心报送的纸介单据一并核对无误后,双方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单据申报交接单》(津社保医支字17号,一式二联)上签字确认,转社保经办机构医疗费结算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医疗费结算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复核,将审核结果转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由其将审核支付金额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整合岗进行整合后,将支付额汇总转基金支付部门,并将支付明细转代理支付银行,由其划转至具有现金收付功能的个人社会保障卡帐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