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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在结算年度内,核定参保新生儿足额缴纳个人应缴费的,市社保经办机构从缴费结算之日起,分别记载筹资金额、个人缴费金额、补助金额及缴费时间。

  (三)对于核定个人缴费金额合计为零的,市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作确认足额缴费到账处理,记载筹资金额、个人缴费金额、补助金额及缴费时间。

  (四)居民家庭、大中专院校、福利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缴费结算的,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到账的应缴费数据一次性处理。

  第十四条 【数据上传】

  街镇劳服中心将居民家庭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及缴费核定信息,包括缴费通知单、申报核定表等,即时上传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居民家庭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及缴费核定信息,对街镇劳服中心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及业务档案管理等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住院登记】

  在已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在定点医院指定窗口刷卡,医院医保科人员通过网络读取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信息,网上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津社保医支字4号,简称确认书),办理参保人员住院登记手续。医院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登记人员对医院开具的确认书在24小时内予以确认。医院医保科将确认信息保存,作为申报医疗费的依据。

  在未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或由于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加盖医保章)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受理登记岗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14号),受理登记岗审核合格的,开具确认书,由参保人员将确认书交医院医保科。

  (三)对于参保前已经住院,参保后仍继续住院治疗的,应由参保人员个人将参保前的住院费用结清后,及时办理参保人员住院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市转外埠住院登记】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16号,以下简称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员或委托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非指定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还需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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