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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人员类型核定】

  (一)重度残疾人员:残疾等级标准为1至2级的残疾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定;

  (二)享受低保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依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核定;

  (三)特困救助人员:享受特困救助待遇的人员,依据《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和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特困救助证明核定;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两倍的居民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依据街镇劳服中心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及户口簿核定;

  (五)70周岁以上人员: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人员,依据户口簿核定;

  (六)助学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依据学校出具的证明及助学贷款合同核定;

  (七)义务教育外地农民工子女: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外地农民工,其在本市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学校出具的学生身份证明及户口簿核定;

  (八)一般人员:不属于以上几种类型的人员,按一般人员核定。

  第十二条 【缴费核定】

  2008年度学生儿童筹资金额按100元核定。其中: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及助学学生个人缴费按0元核定,市补助金额按100元核定;义务教育外地农民工子女及一般人员个人缴费按60元核定,市补助金额按40元核定;

  2008年度成年居民筹资金额按560元核定。其中: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个人缴费按0元核定,市、区县补助金额分别按280元核定;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按120元核定,市、区县补助金额分别按220元核定;一般人员个人缴费按330元核定,市、区县补助金额分别按115元核定。

  第十三条 【缴费结算】居民家庭持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就近选择一家服务银行储蓄网点缴费;大中专院校、福利机构持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按核定的缴费方式到开户银行缴费。

  (一)在年度申报缴费结算期内,核定参保人员足额缴纳个人应缴费的, 市社保经办机构从缴费结算之日起,分别记载筹资金额、个人缴费金额、补助金额及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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