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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信息发生变更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审核居民家庭、大中专院校或福利机构填报的《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信息修改单》(简称信息修改单),经业务科长复核确认后,修改错误信息,并留存信息修改单及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人员其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受理登记信息变更。

  第九条 【缴费核定与结算管理】

  街镇劳服中心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依据居民家庭填报的申报核定表一和大中专院校、福利机构填报的申报核定表二及参保人员相关凭证复印件,核定参保人员人员类别、人员类型、筹资金额、个人缴费金额及市、区县补助金额,核定无误后,录入相关核定信息。在申报核定表一、二中,分别加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审核章及经办人章,留存申报核定表一首联和申报核定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对居民家庭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简称缴费通知单),对大中专院校、福利机构打印缴费通知单和申报核定表二。居民家庭和大中专院校、福利机构,按核定的缴费标准,办理缴费结算。

  街镇劳服中心通过工作站,将缴费通知单和申报核定表一第二联送至居民家庭。

  第十条 【人员类别核定】

  (一)大中专院校学生: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依据大中专院校申报、学生证或大中专院校提供的学籍证明核定;

  (二)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包括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上,在高级中学以下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依据户口簿及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生身份证明核定;

  (三)成年居民:在就业年龄范围,非在校就读,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残疾程度为重度),并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以及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的老年居民。依据户口簿、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定;

  (四)新生婴儿:包括结算年度内出生并参保的新生婴儿,依据户口簿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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