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单位登记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简称街镇劳服中心)、大中专院校及福利机构的批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审核其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简称登记表二),审核无误后,录入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住所、非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专管员信息。大中专院校、福利机构单位登记还应录入开户银行、银行基本帐号、户名等单位开户信息及缴费方式(委托扣款、小额支付、刷卡、支票或其他)。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四条 【单位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相关凭证,审核街镇劳服中心、大中专院校、福利机构填报的登记表二,对应变更项目,办理变更登记;单位发生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形时,依据相关凭证,审核街镇劳服中心、大中专院校、福利机构填报的登记表二及单位注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 【参保人员登记管理】
街镇劳服中心负责办理辖区居民家庭参保人员登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大中专院校、福利机构参保人员登记,并负责办理全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第六条 【居民家庭及参保人员登记】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人员,向辖区内居民家庭发放《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核定表(一)》(以下简称申报核定表一),指导居民家庭填报、回收申报核定表,并将申报核定表一、户口簿及参保资格凭证等复印件,送达所属街镇劳服中心。
街镇劳服中心依据户口簿及参保资格相关凭证复印件,审核居民家庭填报的申报核定表一,审核无误后,在街镇劳服中心登记项下,录入家庭户主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户口编号、联系电话、户籍住址及户籍地所属省市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现居住地址及居住地所属省市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参保人员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
第七条 【大中专院校、福利机构参保人员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大中专院校、福利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相关资格凭证,审核其填报的《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核定表(二)》(以下简称申报核定表二),审核无误后,接收电子数据,导入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