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3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以下简称《规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3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的界定】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不满18周岁(截至结算年度1月1日未满18周岁。下同)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上(截至结算年度1月1日年满18周岁。下同),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
(二)在就业年龄范围内(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年满18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女不满50周岁、男不满60周岁。下同),非在校就读,重度残疾,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
(三)达到退休年龄(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下同)不具备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的老年居民。
(四)在本市务工且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外地农民工,其在本市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