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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对督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备案。

  (三)进行日常指标考核,定期了解督查对象诚信评价指标完成情况。

  (四)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发放调查问卷、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实行社会监督。

  第八十六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指标考核和诚信等级管理制度。将诚信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分解为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分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督查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具体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诚信等级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诚信等级管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等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备案和信誉档案制度。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定点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的基础上,核准允许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师的资格和名额。定点医疗机构新聘用的执业医师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取得资格的执业医师向有诚信管理评价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医师个人信用档案应当记录执业医师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诚信规范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名额内的执业医师实行违规积分淘汰制度,一年内违规积分达到设定分值的,列入不诚信管理范围。

  第八十八条 参保人员诚信评价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的方式进行。并建立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参保人员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有不诚信行为的参保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实行重点监控。

第九章 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九条 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侵害参保人员医保权益,侵犯医疗保险管理秩序(统称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处理。

  第九十条 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处理和教育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经办机构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 参保人员下列行为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处理的行为:

  (一)冒用他人参保证件看病购药或将本人的参保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隐瞒、编造病史,篡改诊疗凭证的;

  (三)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与执业医师(药师)共同采取报销票据作假、处方作假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转卖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九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处理的行为:

  (一)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三)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收入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住院期限、办理虚假住院和冒名住院以及伪造、变造病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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