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街镇劳服中心及其工作站、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就参保人员认定证明材料发生争议的,由市劳服中心在3日内提请民政、残联等部门处理,民政部门和残联等部门的处理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五十三条 市劳服中心应当定期向民政部门和残联等部门通报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享受特困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份认定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公示。

  第五十四条 认定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认定依据和标准,严格认定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不得与申报参保人员串通,伪造变造认定凭证,骗取政府补助。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管理监督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结算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法。探索适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点的结算方式。

  第五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八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学生、儿童患病住院医疗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第五十九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第六十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其他城镇居民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第六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六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外就医、探亲访友期间发生异地急诊住院就医、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7日内的医疗费用或特殊情况下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应当在就诊结束后报送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交由街镇劳服中心统一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以大中专院校、各类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由院校、各类福利机构统一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第六十三条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