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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参保学生患病办理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登记的手续、大中专院校申报报销和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的工作程序,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管理的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收治精神病患者的福利机构中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参保人员身份认定

  第四十三条 街镇劳服中心及其工作站负责居民家庭的参保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认定凭证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大中专院校参保学生的身份认定工作,认定凭证为《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四十五条 重度残疾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执行依据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和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残联字[1997]第53号),认定的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四十六条 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执行依据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等,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享受特困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执行依据为天津市《关于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民发[2006]59号、津财社联[2006]99号),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及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特困救助家庭成员证明。

  第四十八条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身份,执行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认定凭证为院校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学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四十九条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街镇劳服务中心认定,执行依据为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6]9号),认定的凭证为居民身份证、街镇劳服中心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第五十条 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享受特困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应当向工作站出具有关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工作站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街镇劳服中心,街镇劳服中心依据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复核。

  第五十一条 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享受特困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申报缴费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按一般参保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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